 |
山永国律师
手机:15920685537
电话:0769-86455415
22029686
传真:0769-22029978
EMAIL:shan.lawyer@163.com
地址: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A
座六楼
|
|
|
|
|
|
>
|
|
留
言 中 心 |
|
主 题: |
我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|
| 反馈内容: |
| |
我开了一家小饭店,后被某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。我不服,向它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,该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。请问,我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,我是否应以工商部门和其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?
邵先生
|
|
|
| 留言者: |
邵 |
留言时间: |
2008-5-4 |
回复时间: |
2008-5-4 |
| 管理员回复: |
|
| 你应该向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,并只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工商部门为被告。
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。经复议的案件,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,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。工商部门吊销了你的营业执照,复议后,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,所以,管辖的法院只有作出原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所在地的法院。
此外,行政诉讼法还规定,经复议的案件,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;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,复议机关是被告。工商部门的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,所以,被告只能是作出原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。
|
|
|
 |
|
主 题: |
保质期内食品变质 |
| 反馈内容: |
| |
前几天,我在商场购买了一袋密封的鱼肉肠,当时我留意到还没有过保质期。回家后,我发现鱼肉肠已变质,不能食用。我找到商场要求他们赔偿,商场负责人却说,他们出售的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,索赔应找食品的生产厂家。请问,保质期内食品变质,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?
古女士
|
|
|
| 留言者: |
古 |
留言时间: |
2008-5-4 |
回复时间: |
2008-5-4 |
| 管理员回复: |
|
| 销售者应当赔偿。
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,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、变质的产品。食品卫生法规定,销售者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、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,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。商场销售变质的鱼肉肠,违反了法律规定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此外,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,销售者赔偿后,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。
|
|
|
 |
|
主 题: |
能否让丈夫抚养孩子 |
| 反馈内容: |
| |
我的丈夫已在监狱服刑7年。这7年中,我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,倍感艰辛。现在我想离婚,让丈夫抚养孩子,在他刑满释放之前,可由我婆婆抚养。请问,我能否与丈夫离婚,并要求他抚养孩子?
王女士
|
|
|
| 留言者: |
王 |
留言时间: |
2008-5-4 |
回复时间: |
2008-5-4 |
| 管理员回复: |
|
|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所以,你若认为与丈夫已没有夫妻感情,则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法官会以你们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本准则,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。
你的丈夫正在服刑不具备抚养能力,由他抚养孩子的请求不符合实际。对于你所说的在他刑满释放之前由你婆婆抚养的问题。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,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、外孙子。但是,这只是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而言。你的情况不属于此,因为,你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抚养能力,应当由你抚养孩子,只有在你丧失抚养能力时才有可能由孩子的奶奶抚养。
|
|
|
 |
|
主 题: |
赔偿 |
| 反馈内容: |
| |
前不久,我新买了一辆自行车。后我去某商场购物时,将车存放在与商场隔一条马路的免费存车处。当我购完物,出来取车时,车已丢失。我找到存车处的负责人,他们只同意赔偿50元钱。但我的车是新买的,他们的赔偿数额我不能接受。请问,我应得多少赔偿呢?
臧女士
|
|
|
| 留言者: |
臧 |
留言时间: |
2008-5-4 |
回复时间: |
2008-5-4 |
| 管理员回复: |
|
| 你能否得到赔偿,关键在于存车处是否存在重大过失。
我国合同法规定,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你在免费存车处存放车辆,与存车处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关系。依据上述法律,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、灭失没有重大过失,就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所以,若存车处能证明其没有重大过失,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,若不能证明,则应赔偿你的损失,且数额与你受到的损失相当。
|
|
|
 |
|
主 题: |
著作权 |
| 反馈内容: |
| |
我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评论性文章,后被其他报刊转载。这些报刊没有经我同意,也没有向我支付报酬。他们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,我可以告他们吗?
危先生
|
|
|
| 留言者: |
危生 |
留言时间: |
2008-5-4 |
回复时间: |
2008-5-4 |
| 管理员回复: |
|
| 你可以告他们,但他们是否侵犯了你的著作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我国著作权法规定,作品刊登后,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、摘编的外,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、资料刊登,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可见,如果作者在报纸、杂志刊登作品时,附带作了声明,声明不得转载、摘编其作品的,那么任何报刊没有经过作者同意,而将其作品转载或者摘编的,都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,作者可以追究他们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。如果作者没有作这种声明,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、资料刊登,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如果转载者没有支付,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,要求支付报酬。
|
|
|
 |
|
|
|
|
|